大明湖畔有个宣传活动!教你识别非法集资的各种套路

作者:bosi   发布时间:2019-04-01 09:05    来源:网络整理
  

  为增强广大市民识别非法集资能力,普及非法集资相关金融知识,3月30日上午,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在大明湖景区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宣传及咨询活动。活动当天,围绕如何防范民间非法集资、如何识别网络非法集资以及如何判断与预防网络诈骗等内容,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员通过发放宣传折页、现场解答群众疑问的形式,为群众普及如何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的有关知识,防止上当受骗。活热现场气氛热烈,群众参与积极性高,前来咨询的市民络绎不绝。

   

  非法集资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个人和单位)吸收资金的行为,具有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和社会性的特点。“非法集资会严重干扰社会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引发社会不稳定和大量社会治安问题;而且,参与非法集资的当事人会蒙受严重的经济损失,甚至倾家荡产、家破人亡,因此,非法集资对于社会的危害性极大。”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刘晓介绍道。

  非法集资套路甚多、形式甚广,广大市民在投资理财时一定要提高防范意识和判断能力。现场一位工作人员对记者说道:“非法集资的形式有很多,很多都假扮成投资公司,谎称把吸纳的资金投到海洋、科技等一系列新兴产业,承诺投资者会获取高额的投资回报,利诱群众进行投资,而这些资金最后都被集资者高息贷出或供其恣意消费”。一般50岁以上的中老年人参与到非法集资的人数比例较高,他们风险防范意识不高,容易受到高回报的诱惑。

   

  活动现场,很多路过的人都纷纷上前咨询。市民邢女士反应道,去年她的好朋友跟自己分享了一条生财之道,仅需投入一万元,不过两个月就能翻倍,邢女士说她自己还看了朋友的理财账户,确实挣了不少。之后便为自己以及丈夫和孩子均开立了账户,总共投资了三万元。“每天账户上的数字都在涨,心里特别高兴,这可比上班挣得多,没想到到了公司承诺提现的日子,账户里的钱却怎么也提不出来了,公司以各种理由拖延时间,到现在也没提出来”。对此,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员建议邢女士尽快去公安机关报案,这是不法分子的惯用手段,群众多举报,公安机关才能多查处,尽最大可能挽回投资者的损失。

  “通过这次活动确实学到了不少,高收益、高回报必然是高风险,希望省金融监管局能多举办一些这样的活动,我们也能多了解一些金融知识”,市民张先生对记者说。此次活动收效良好,很多市民表示得到了有效的帮助,在日后的金融投资活动中会更加谨慎,不盲目追求高收益,最终掉进非法集资的陷阱。

   

  非法集资小贴士: 

  如何辨别非法集资? 

  一看登记事项。投资类企业经营范围一般是“以自有资金投资”,投资咨询、网络借贷等信息中介机构只能提供信息服务不能吸收资金进行投资或发售理财产品。对机构出示的营业执照应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进行核实,了解其是否超范围经营,办公场所是否一致,是否有经营异常或违法情况,是否被吊销执照,并可查看企业年报,了解经营情况。

  二看业务资质。一般工商登记注册企业一律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法定金融业务。金融机构或地方金融组织从事法定金融业务,除须办理营业执照外,还需要申请办理业务许可证或到金融监管机构进行备案,其资质信息可以到监管机构网站上进行核实。

  三看宣传内容。非法集资宣传上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承诺返本付息或给付回报,二是面向公众进行公开宣传。大多数金融机构很少发行保本的理财产品,保证收益类产品的收益率也较低,并有限制性条件。同时,金融机构有严格的营销规定,信托、私募类金融产品更规定了不得进行公开营销宣传,不得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投资者不得汇集他人资金投资。广大社会公众对于高收益、低风险的宣传内容一定要打个问号、多方考察,对于在街头路边、商场超市发传单的,在网站、论坛大肆宣传的更要提高警惕,熟人介绍、专家推荐的也不要轻易相信,这些都有可能是非法集资的陷阱。

  非法集资有哪些主要表现形式?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六)不具有募集资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假借农民专业合作社之名非法吸收资金;

  (十一)以投资黄金等名义,以高利吸引社会公众投资;

  (十二)以发展农村连锁超市为名,采用召开“招商会”、“推介会”等方式,以高息进行“借款”;

  (十三)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等为名,以高利诱导加盟投资;

  (十四)借助网络借贷平台、众筹平台等新型互联网金融形式进行的非法集资活动;

  (十五)其他非法集资活动。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赵婉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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